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第三章第五节第三十条及《湘潭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湘大教发〔2017〕21号)第三章第七条、第八章第四十条之规定,经学校研究决定,对以下同学作退学处理。
学号 |
姓名 |
年级 |
专业 |
2016800619 |
郑普临 |
2016级 |
土木工程专业 |
因联系学生困难,无法将退学决定送达至学生本人,现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十个工作日,视同送达。 如对于上述退学决定存在异议,可在公告发出十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湘潭大学土木工程学院
2023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