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深化“三全育人”综合改革,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湘潭大学章程》和《湘潭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是对学生在校期间各方面表现的测定和评价,旨在通过树立目标、明确导向,推动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总结阶段性成长历程,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成才。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湘潭大学土木工程学院全日制本科生(含第二学士学位)二年级及以上年级学生(不含超出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休学、出国(出境)交流交换学习的学生)。
第四条学生素质综合测评遵循德育为先、学业为本、全面发展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定量测评与定性评价相结合、过程测评与结果评价相结合、纪实测评与民主评议相结合的方法。
第五条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结果纳入学生学籍档案,作为学生各类奖助学金评定、评优评先、推优入党、推荐就业、毕业鉴定等事项的重要依据。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按照学校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相关办法执行。
第二章 测评内容
第六条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内容包括基本素质、智育素质和实践能力三部分,测评结果为三部分之和。
第七条素质综合测评最终结果为优秀、合格或不合格。其中,测评结果为优秀的比例不超过参评学生总人数的30%。
第八条 基本素质测评具体内容为:
一. 思想道德主要包括学生坚定理想信念、厚植爱国主义情怀、弘扬民族精神、增强集体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加强品德修养、发扬奋斗精神、培育审美情趣等。学生能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班级等组织的思想政治学习和实践活动,不断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二、行为规范主要包括学生模范遵纪守法、爱校荣校、文明素养、网络素养等。学生能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湘潭大学章程》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习素养主要包括学生具有良好的学习态度和学习习惯等。学生能坚持优良的学风,刻苦学习,勇于探索,遵守考试和学习纪律、学术规范;
四、身心素养主要包括学生身体素质、心理素质和参与课外体育锻炼、体质测试情况等。学生能积极锻炼身体,完成体育达标,能增强情绪控制力、挫折耐受力和社会适应能力,人际关系和谐。
第九条智育素质测评具体内容为:
一、学业成绩:
(一) 依据教务系统中一学年必修 专业选修课程的平均分,t1【(必修 专业选修)平均分】×0.83。 平均分t1计算公式如下:
t1=
二、学术科研:
(一) 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通过验收为合格或中期考核为合格以上可以计分,累积最高计分为2.0分。
1、国家级,排名第一计2.0分;
2、省级,排名第一计1.0分;
3、校级,排名第一计0.5分。
(二) 专利:以湘潭大学为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累积最高计分为2.0分。
1、授权发明专利第一发明人计2.0分;
2、授权实用新型专利第一发明人计0.2分。
(三) 学术论文:以湘潭大学土木工程学院为作者单位,累积最高计分为3.0分。
1、sci(汤森路透分区即jcr分区 )独立作者/第一作者;一区计3.0分,二区计2.0分,三区计1分,4区计0.5分;
2、ei核心期刊独立作者/第一作者计1.0分;
3、cscd核心期刊独立作者/第一作者计0.5分。
(四)学科竞赛
以湘潭大学本科生身份参赛,在湘潭大学教务处认可的学科竞赛项目中获奖可以计分,同一赛事只取最高计分;对于不设一、二、三等奖的赛事,最佳奖视为同级别的一等奖,优秀奖视为同级别的三等奖;累积最高计分为5.0分。
1、a类学科竞赛
国家级:
1.1 一等奖排名第一计5.0分;
1.2二等奖排名第一计3.0分;
1.3 三等奖排名第一计2.0分。
省级:
1.4 一等奖排名第一计2.5分;
1.5 二等奖排名第一计1.5分;
1.6 三等奖排名第一计1.0分。
2、b类学科竞赛
国家级:
2.1一等奖排名第一计3.0分;
2.2二等奖排名第一计2.0分;
2.3三等奖排名第一计1.0分。
省级:
2.4 一等奖排名第一计1.5分;
2.5 二等奖排名第一计1.0分;
2.6 三等奖排名第一计0.5分。
3、c类学科竞赛
国家级:
3.1 一等奖排名第一计2.0分;
3.2 二等奖排名第一计1.0分;
3.3 三等奖排名第一计0.5分。
省级:
3.4 一等奖排名第一计1.0分;
3.5 二等奖排名第一计0.5分;
3.6 三等奖排名第一计0.25分。
4、校级竞赛
4.1 一等奖排名第一计0.5分;
4.2 二等奖排名第一计0.25分;
4.3 三等奖排名第一计0.1分。
三、外语证书、英语和其它小语种:
英语四六级计分累积最高1.0;小语种四六级计分累积最高0.7。
(一)本学年内过英语四级、六级,425-499分,加0.1;500-599分,加0.5;600以上,加1.0。
(二)本学年内过小语种四级,加0.2;过小语种六级,加0.5。
第十条实践能力测评具体内容为:
一、个人荣誉:累积最高计分为1.5分。
(一)、大学生年度人物、优秀共产党员、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等个人荣誉:国家级计1.5分,省级计1分,市级计0.5分;
(二)、校级“十佳大学生”、“十佳学生干部”、校三好学生标兵、芙蓉学子计0.5分;
(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志愿服务先进个人、优秀社会工作者、优秀青年志愿者、优秀团干、优秀团员、优秀党员、优秀辅导员助理、优秀教官等校级荣誉计0.1分。
(四)、参军入伍服兵役计1分。
二、学生工作:任期超过一学年并考核合格方能计分;兼任多项职务的,就高计分,不累加计分;校党政职能部门学生干部按相应等级予以加分,累积最高计分为1.5分。
(一)、学生党支部副书记或其他支委,党务助理,校院团委第一副书记,校院学生会执行主席,各类辅导员助理组长,院学工助理组长计1.5分;
(二)、校院学生会副主席,各类辅导员副组长,院学工助理副组长计1.0分;
(三)、校院学生会部长级干部,各类辅导员助理,院学工助理(任期两年及以上)计0.5分;
(四)、校院团委学生会干事、院学工助理(任期一年及以上)、班干部5名(班长、团支书、副班长、心理委员 1名其他优秀班干部)计0.2分;
三、 社会实践集体/个人:社会实践是指由校团委指导并备案的三下乡、社会调研等,同一获奖只取最高计分,累积最高计分为1.0分。
(一) 国家奖励,排名第一计1.0分;
(二) 省级奖励,排名第一计0.7分;
(三) 校级奖励,排名第一计0.5分。
第十一条:基本素质扣分(此项可累计扣分,无上限)
一、上课迟到、早退每次扣0.1分,无故旷课每学时扣0.2分,学年旷课达6学时取消评奖评优资格;
二、未经请假,缺席政治学习、有关会议或讲座、组织生活、公益活动和规定参加的集体活动,每次扣0.1分;
三、上课时间在寝室打牌、玩游戏被通报批评,每人每次扣2.0分;
四、寝室卫生不合格,被学校通报批评每人每次扣0.5分
五、违反学生手册管理制度(诶在寝室私拉电线、使用大功率电器、烧饭做菜、饲养宠物等),每人每次扣1.0分;
六、体测成绩不合格扣分0.2分;
七、心理素质不合格扣分0.1分(此项由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评分);
八、上一学年受到记过以上纪律处分的,基本素质不合格。取消评奖评优资格。
第十二条:补充说明
一、涉及排名的计分方式:设定排名第一的分值s,采用分值s和排名顺位n按公式s×0.7(n-1)计分;
二、专业选修课为教务系统中有成绩的所有选修科目,不含跨学科选修科目;
三、所有学业成绩以学校教务系统中的成绩为标准;
四、各专业方向指标分配采取四舍五入,舍入数值计入下一年该专业方向指标总数;
五、每年秋季开学期第一周开始综合素质测评,要求全体本科生必须参加。
第三章 测评要求
第十三条测评内容中,相关成果为上一学年以学生身份参加且署名中体现“湘潭大学”的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测评内容中,涉及到对集体成果的量化时,应区分起主要贡献者和次要贡献者,根据实际贡献大小,分别予以计算。
第十五条在学术科研测评中,同一项目(获不同级别奖项、荣誉或成果)鉴定,按最高值计算,不重复加分。在实践能力测评中,涉及社会工作方面的多项学生干部职务(学生助理岗位)时,按量化得分最高的职务(岗位)计算一次。
第十六条学生一学年内取得的学分(包括重考重修取得的学分)未达到15个学分者,其智育素质测评不合格。
第十七条 基本素质和智育素质有一项不合格的,素质综合测评最终结果为不合格。
第十八条 综合成绩为49.8分以下的,素质综合测评最终结果为不合格。
第十九条 经核实在测评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材料的,其素质综合测评不合格。
第二十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工作在每年9月完成。各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数据汇总表报学生工作部(处)。
第四章 测评组织与程序
第二十一条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审核监督本单位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一般以同年级同专业为基本组织单位,在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各年级、各专业每班推出2-3人(包括班委代表和普通学生代表),由班主任、辅导员的主持,组成年级专业测评小组(至少7人),负责该年级该专业的综合素质测评记分工作。学生综合测评完成后,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二十三条智育素质测评依据学生个人成绩单、学生提供的学术科研成果证明,按学年进行量化计算。
第二十四条 实践能力测评依据学生提供的实践能力证明(包括但不限于工作总结、述职报告、实践报告、服务证明、获奖证书等),按学年进行量化计算。
第二十五条 素质综合测评结果在院内公示,公示期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六条 学生对素质综合测评结果有异议,在公示期内向本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学院应在3个工作日内核实情况,作出相应答复或处理。若学生对本学院的答复或处理仍有异议,可在接到答复或得知处理结果后3个工作日内向学生工作部(处)提交书面材料,学生工作部(处)应在接受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核实情况,给出处理意见,由学院给出答复。
第二十七条 公示结束后,学院应将审核后的素质综合测评结果报学生工作部(处)复核,经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及时录入学生综合数据信息平台,并记入学生个人学籍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参加素质综合测评,参照本办法进行。
第二十九条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土木工程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土木工程学院本科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细则
湘潭大学土木工程学院
2022年7月1日